為落實國務院促外貿穩增長的部署要求,全力保障企業復工復產,現將海關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《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管理規定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“出境用于預防、診斷、治療的人類疾病的生物制品、人體血液制品,應當提供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銷售證明”中所指的“銷售證明”,包含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《醫療器械出口備案表》和《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》,兩者均可作為企業辦理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相關申請材料。
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實施。
海關總署
2021年7月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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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關總署關于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有關事宜的公告.doc
海關總署關于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有關事宜的公告.pdf